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 原告
- 黃贊中
- 原告
- 林琇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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