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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
陳政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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