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5號
- 原告
- 盛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鎮光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永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3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