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游育倫
- 原告康金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康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依原告提出之本院南院昆104 司執源字第38582 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000 元【計算式:768,000 +3,840,000 +768,000 =5,376,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徐晨芳 ┌──┬────────┬───────────┬────┬──────┐ │編號│ 建 物 建 號 │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臺南市東山區前大│臺南市東山區東原村前大│ 1/1 │ 768,000元 │ │ │埔段163建號 │埔68之2 號 │ │ │ ├──┼────────┼───────────┼────┼──────┤ │ 2 │臺南市東山區前大│臺南市東山區東原村前大│ 1/1 │3,840,000元 │ │ │埔段288建號 │埔68之2 號 │ │ │ ├──┼────────┼───────────┼────┼──────┤ │ 3 │臺南市東山區前大│臺南市東山區東原村前大│ 1/1 │ 768,000元 │ │ │埔段289建號 │埔68之1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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