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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王參和

  • 當事人
    十全十美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十全十美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廷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瑜菱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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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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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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