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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訴訟代理人
黃士翰律師

      陳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波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0,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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