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 原告
-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樂
- 被告
-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件原告在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中之主張是否成立為據,該另案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第918號判決本件原告勝訴,訴外人即該案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繫屬中,尚未分案,有該另案一、二審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