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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振亞
複代理人
劉韋麟
被告
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許錦雲
被告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週轉之用,邀同被告陳許
    錦雲、陳志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13日簽
    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
    期間自105年9月13日起至106年9月13日,利息按原告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百分之1.58
    5計算,並於原告調整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
    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若未依約清償本
    息時,除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其遲延利息利率依借款利率加百分之1固定計算,逾
    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6日經臺灣
    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且自106年2月10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尚欠原告本金1,591,711元及利息、違約金,原
    告已於106年5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被告陳許錦雲、陳志瑋
    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許錦雲、陳志瑋應連帶給
      付原告1,591,7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三、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表、放款明細登錄
    卡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原告所
    提上開證物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
    一審裁判費16,84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
    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
    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附表:
┌─┬──────┬─────────┬────┬─────────┐
│編│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違約金        │
│號│ (新臺幣) │                  │(年息)│                  │
├─┼──────┼─────────┼────┼─────────┤
│1 │162,928元   │自105年11月29日起 │3.2%    │自106年2月11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2 │235,000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  │3.2%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5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3 │488,783元   │自105年11月29日起 │3.2%    │自106年2月11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4 │705,000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  │3.2%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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