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
- 原告
- 陳昱元
- 被告
- 柯勝峰
莊家政
陳信雄
蔡清籐
蔡璋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請求金額,或請求如何賠償具體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規定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並繳納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