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太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軒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永杰、蔡龍奇,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1272號返還代扣租賃所得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3月2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244,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