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9號
- 原告
-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娟
- 被告
-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應依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