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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上訴人
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72元(即上訴人主張因更正分配表所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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