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林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姜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