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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

上訴人
聯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穎祺
被上訴人
進兆國際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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