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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嶺
上訴人
即被告
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招治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洪凰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金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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