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3,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