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3,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