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陳明順

  • 上訴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 訴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上 訴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973,600元、351,75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5,790元,合計51,543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對於本訴、反訴之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嬿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