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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

原告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複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被告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民事起訴狀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數量,與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勘驗結果並不相符,其原因為何?被告對於附件四所載各式袋、夾之單價有無意見?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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