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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杭倫林勳煜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訴人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葉堂宇
訴訟代理人
林武
被上訴人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772元,該裁定業於107 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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