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 上訴人
-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葉堂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
- 被上訴人
-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772元,該裁定業於107 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