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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盈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盈仁
訴訟代理人
胡義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並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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