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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1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0號

上訴人
蘇乙甯
上訴人
蘇振吉
上訴人
蘇玉芳
上訴人
蘇盟評
被上訴人
陳秀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767元(即確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核定為3,388,767元;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1,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1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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