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盈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5,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5,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