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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盈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雄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5,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5,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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