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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洪瑄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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