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
- 原告
- 唯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慶
- 送達代收人
- 蕭文明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林瑞成律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