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

原告
唯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送達代收人
蕭文明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林瑞成律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