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號
- 原告
- 陳唯紅
- 被告
- 百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亭
陳少白
陳少明
陳余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聲明第三項,請求定共有物管理人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合併提起,此據民事訴訟法第248 條規定。又民事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因適用不同程序規定,不得合併提起,共有物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0 條第2 項或第3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共有物之管理,乃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自不得與民事訴訟事件合併提起之。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822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72 條、第176 條等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共有物管理費之部分,為民事訴訟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原告另依民法第820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定變更共有物管理人之部分(即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 ,則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依前段說明,不得與前揭訴訟部分合併提起。故原告於本件訴訟合併請求定共有物管理人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