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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7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告
大台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以:原告起訴時原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為被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5年1月4日設立登記後,在中央信託局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轉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兩造間就專戶內所存入之退休準備金,已成立金錢消費寄託契約,爰依消費寄託契約,提起本件訴訟。嗣原告已具狀變更被告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臺灣銀行所在地在臺北市,爰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原告係本於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營業處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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