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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請求塗銷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被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法定代理人
廖天來
法定代理人
大木勇
參加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7月12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及參加人於106年7月28日上午9時至本院第19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於前開期日10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主張依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第7條約定,於103年10月27日以南科工服字第1037073065號函終止系爭租約。惟原告以前開函文終止系爭租約時,被告是否已逾期「4個月以上」未繳付租金?請具體指明之。

㈡依系爭租約約定,被告各期租金給付日為何?

㈢系爭租約終止日為何?

㈣原告請求逾期返還租賃物賠償金,起算日為何?據此計算,賠償金數額為何?

㈤請原告提出延長租金繳納期限之補充協議書(依原告所提南科工服字第1037073065號函所載)、系爭租約第3條第2項租金優惠之依據。

㈥本件是否適於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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