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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請求塗銷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法定代理人
廖天來
法定代理人
大木勇
參加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偉婷、廖天來、大木勇」;關於參加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慶年、訴訟代理人許智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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