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婷
- 法定代理人
- 廖天來
- 法定代理人
- 大木勇
- 參加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偉婷、廖天來、大木勇」;關於參加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慶年、訴訟代理人許智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