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告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𦿰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85,942元,尚不足14,05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