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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質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

  • 上訴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展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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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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