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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連上堯
上二人複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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