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記載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5,7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