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守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瑛琦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