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田玉芬
- 當事人偉銓營造有限公司、莊天穗、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莊天穗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詐欺刑事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詐欺事件二審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詐欺案件二審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1 紙附卷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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