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沈榮津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群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宜律師
- 被告
- 台灣押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8至40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