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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娟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西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鑫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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