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竣庭
- 原告
-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江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昆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金柱、陳瑾玟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為:臺南市○○區○○路000號,然原告自承該址僅係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會址,並非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有原告106年6月22日陳報續二狀在卷可參。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被告鄧金柱、陳瑾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此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