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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

原告
余霖
原告
包惍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
被告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千瑜
被告
楊月華

      賴嚮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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