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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佳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吳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5月1日(期間之末日4月29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皇輝企業社蘇輝彬│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105年9月2日 │17,292元 │5484296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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