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95 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除字第195 號
- 聲請人
- 千口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琬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除字第195 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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