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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請人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客戶因郵寄遺失附表所示之支
    票,聲請人於辦理掛失止付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
    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
    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
    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林苑芳│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105年10月31日 │30,240元  │HA6731498 │
│    │      │行                │公司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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