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漢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名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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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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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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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漢鑫汽車材料有│台灣中小企業│105年6月7日 │100,000元 │AE1131992 │
│ │限公司黃名漢 │銀行台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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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