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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理人
李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鮮饌國際有限公司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105年10月16日 │13,815元 │AB0394241 ││ │素雯 │甲分行 │限公司 │ │ │ │├──┼─────────┼─────────┼─────────┼───────┼─────┼─────┤│002 │鮮饌國際有限公司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105年10月16日 │203,258元 │AB0394240 ││ │素雯 │甲分行 │限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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