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鄭惠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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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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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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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394-0 │ │1 │4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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