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昱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11日屆滿(屆滿日9月10日為假日,順
延至9月1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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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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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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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昱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專宇實業社 │106年3月1日 │326,569元 │LN8245325 │ │
│ │司李文泰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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