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8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8號
- 聲 請 人
- 田倉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潘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
初與合約書一同郵寄給廠商,廠商可能沒看見,連同信封一
起銷毀。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6年4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太平洋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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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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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倉商行│凱基商業銀│105年12月10日 │100,000元 │AE2847022 │
│潘文德 │行臺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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