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請人
仲樺財務處理開發商行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此項期間,依其性質為不變期間,不許法院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聲請人逾此期間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依上開規定可知,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始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遵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將公示催告內容刊登於太平洋日報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依該公告揭示之申報權利期間為「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則聲請人於105年10月21日完成登報程序,申報權利期間於106年4月21日屆滿,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106年7月21日前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106年11月2日始提出聲請,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所蓋之本院收件章戳可稽,是本件聲請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6號│├──┬───────┬─────┬──────┬─────┬────┤│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連正雄、洪振勝│84年8月6日│85年1月15日 │500,000元 │TH065706│├──┼───────┼─────┼──────┼─────┼────┤│002 │連正雄、洪振勝│84年8月6日│85年4月15日 │340,000元 │TH065707│└──┴───────┴─────┴──────┴─────┴────┘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