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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請人
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珠
代理人
黃敏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6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 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12月4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6 年
    12月2 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6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台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嘉寅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3月31日  │100,057元         │AE1375705       │
│    │司姚三和          │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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