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請人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訴訟代理人
黃廷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
    告卷證,聲請人係於民國106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12月7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長渼開發股│彰化商業銀│精聯電子股│106年5月31日│36,985元  │MN4232527 │
│    │份有限公司│行台南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