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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請人
南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心玲
代理人
郭崑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6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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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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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孟廣玉│106年1月24日│未載  │8,000,000元 │248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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